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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受伤者有误工费。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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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误工费的时候,我们就知道了,肯定会有人受伤,但是有些人并不了解,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获得误工费,那么老师受伤误工费可以获得吗?根据相关的规定,老师受伤误工费是可以获得的,教师是有固定收入的,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工伤不存在误工费,只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这部分工资按照你的实际工资支付。但是通常要先认定了工伤,才能享受如此待遇,因此如果还没有认定工伤,建议尽快申请,没有认定工伤会对后续治疗费用以及赔偿等带来很大的麻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以下情形视同工伤“(一)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三)患职业病的;(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上情形可视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的延伸,本质上仍体现了工伤的三个“工作”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与提供劳务者受害在概念上有相似之处,但法律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基于劳务或雇佣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主体有特别的规定。在劳动者而言,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仍可构成劳动关系);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是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劳务关系在主体方面基本没有限制,一般双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概念强调了该方的组织性,因此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在劳务关系中,雇员虽也接受雇主的劳动安排和管理,但这种管理一般不具有组织性的特征,体现为比较松散、简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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