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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军官退出现役除了享受退休待遇以外,主要有以下待遇:一是计划安置,此类安置是由国家安排工作,除个人自愿外,全部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事业单...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为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置:1。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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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2、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3、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5、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6、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目前我国军官退出现役除了享受退休待遇以外,主要有以下待遇:一是计划安置,此类安置是由国家安排工作,除个人自愿外,全部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事业单位。二是自主择业,此类安置是营职(或技术级别达到营级)以上的军官,此类安置是必须经个人申请后,由地方政府按月发放退役金,自已找工作。三是复员,此类安置一般是一次性由部队放给复员费
目前我国军官退出现役除了享受退休待遇以外,主要有以下待遇:一是计划安置,此类安置是由国家安排工作,除个人自愿外,全部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事业单位。二是自主择业,此类安置是营职(或技术级别达到营级)以上的军官,此类安置是必须经个人申请后,由地方政府按月发放退役金,自已找工作。三是复员,此类安置一般是一次性由部队放给复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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