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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为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置:1。没有...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1、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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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的部署,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60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国家定期养老补贴的农村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给予老年生活补贴。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农村退役士兵的定义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上述人员不包括享受养老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师级以上军官可以在现役30年以上,服现役30年以上,参加工作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岁以上的军官退休;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批准后,可以提前或者推迟退休。享受每月退休费,可以做退休安置。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为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安置:(一)没有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自建或者依靠集体帮助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资金帮助解决;(二)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于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的照顾。第九条原为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按系统分配任务,承包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考虑自己的志愿者;(三)部队获得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自己的特长和志愿;(四)部队培养成具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五)无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社会失业人员处理。第十条因公致残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为城市户口,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农业户口,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增加残疾抚恤金,保障其生活。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返回原单位复职。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同等情况下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合并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符合学习条件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允许退伍后下学期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取消,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实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可以安排其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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