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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为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置:1。没有...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1、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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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农村退伍军人待遇如下: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优待退伍军人,支持退伍军人安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义务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聘工作人员或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职务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支持自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一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根据民政部的部署,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60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国家定期养老补贴的农村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给予老年生活补贴。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农村退役士兵的定义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上述人员不包括享受养老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师级以上军官可以在现役30年以上,服现役30年以上,参加工作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岁以上的军官退休;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批准后,可以提前或者推迟退休。享受每月退休费,可以做退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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