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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的产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第三方调解解决;也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协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此类纠纷,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了购房方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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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产权纠纷。企业自管房屋以低于市场价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是部分产权房屋。2、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经营的商社纠纷。购房者最终得到的“产权证书”往往是村民荣誉证或乡里自制的房屋产权证书。3、共同建设的商社纠纷。因为联合住宅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价格,所以最终买家不能拿到住宅生产票。4、改建房屋纠纷。一些企业和公司装修自己的办公大楼,改造销售,不能拿到商社的生产票。5、开发商从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立项.工程规划.工程施工到销售等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因此该建设项目违法,购房者也就无法取得商品房产证的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法院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一)标的权利缺陷纠纷及其处理。标的缺陷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常见的标的权利缺陷和质量缺陷。标的权利缺陷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有三种处理方式:1。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仍有抵押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退房;2、已付清房款但未付款的,买方可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三、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付清房款,买受人在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二)标的质量缺陷纠纷及其处理。质量缺陷主要是指面积缩小、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司法解释还对存在质量缺陷的预售房屋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应予以支持。但是这一规定,过于规范,不利于操作,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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