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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株评估价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每株评估价格的五倍处以罚款。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进行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外缘以外五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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