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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向社会公告,同时移送有关资质审批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确需移植、砍伐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十株的,由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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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协议享有合法权益。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害、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造成损害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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