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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用地需要的手续主要是: 1.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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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有以下步骤: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手续是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建设用地需要的手续主要是: 1.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8.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地质、环保、规划、水利、林业、消防、公路等); 9.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 (1)出让合同; (2)土地评估报告; 10.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11.企业营业执照和外贸部门颁布的《批准证书》; 12.若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处置情况说明; 13.征用土地协议书或征地公告; 1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15.1:10000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6.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7.补充耕地协议书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或开垦耕地验收报告。 18.征地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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