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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有以下步骤: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农用地转用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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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该地区应确保符合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不影响当地土地资源,或已被政府纳入规划区域。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向国土资源局咨询备案,也要向规划局了解。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可以改变土地性质。首先对建设项目进行总结论证,然后提交建设部门。如果项目符合国家规定,将出具建设意见,并支付一定的选址费。3、拿到相关的土地选址计划后,可以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一定的手续,备案后可以领取相关的报告。四、凭出具的《报告书》可办理立项手续,并得到相关建设规划的认可,还可办理环保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费用,资金无误后即可进行下一步操作。5、办理各种项目立项手续后,可以持支付凭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正式审理通知,并提出用地项目建设,可以视为正式申请阶段。6、国土资源局拿到相应的审批程序后,会对土地建设区域进行审核,看是否与城市建设规划宗旨相同,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指标,是否也符合当年的土地建设指标。此后将制定相关的土地补偿方案、土地性质变更方案等,这些方案将由各级部门审批。7、向该地区的土地发出征用通知,以确保该地区的土地征不会发生纠纷。土地补贴和安置协议也应按程序和程序办理。8、在收到相关的征收补偿协议和明确的安置政策标准后,将根据这部分土地的规划进行审批和征用过程,并提供建设批准书,以便进行拆迁和征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第十一步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权限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除上述以外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进行报批;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各市、县政府上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它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规定外,当报批的土地同时涉及农转用和征收,并且征收的批准权限低于农转用的批准权限时,由有权批准农转用的政府在批准农转用的同时,批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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