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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有以下步骤: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手续是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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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农用地转用的基本流程:⑴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⑵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⑶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⑷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⑸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⑹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⑺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⑻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一、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择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咨询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是否符合农用地的规划。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土地供应限制项目目录》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必须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然后办理批准手续。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制的《禁止土地供应项目目录》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告,各级人民政府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第二,确认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然后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土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使用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三、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预审申请,由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预审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应重新申请预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2、预审申请报告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建土地总规模和拟建土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规划;3、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者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让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向建设部门、环保局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第003号)审批建设项目。有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审批。五、用地单位持上述审批文件,向原预审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正式申请。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分为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实施后,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另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面积超过省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无需制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无需制定征地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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