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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办案机关对证人进行拘传,所以,办案机关在处理诉讼过程中,都无权对证人采取拘传措施。具体来说,刑诉法中对证...
传唤证不可以拘留人,如果涉嫌犯罪,经过公安局长批准可以刑事拘留。传唤证,是公安机关通知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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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六章第五十条限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按强制的力度由低到高罗列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拘捕和逮捕。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能够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无正当借口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出12小时,不得以持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限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出十二小时。不得以持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显然拘传和传唤是两种分别性质的诉讼做法,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肯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差别。
拘传是有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穿笭扁蝗壮豪憋通铂坤的,可以拘传。”这条法律规定表明,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对原告、不必到庭的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都不能适用拘传。对原告,不必到庭的被告,第三人等的不到庭,不采取拘传措施,并不是没有办法,而是认为不必要。对原告一般采取按撤诉处理的办法,有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不必到庭的被告可采用缺席判决的办法。对第三人,一般采取缺席判决,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按原告对待,即按撤诉处理。所以法院可以做缺席判决而不必一定拘传。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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