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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能否传唤之后接着拘传

2022-07-09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六章第五十条限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按强制的力度由低到高罗列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拘捕和逮捕。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能够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无正当借口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出12小时,不得以持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限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出十二小时。不得以持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显然拘传和传唤是两种分别性质的诉讼做法,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肯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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