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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可以中止?

2023-06-13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三、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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