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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诈骗的数额应当累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发布)第九条规定: 对...
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三次以上的一般盗窃,因此对于多次一般盗窃累计数额处罚不存在疑问。但应当注意的是,“多次盗窃”的定罪根据是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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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三次以上的一般盗窃,因此对于多次一般盗窃累计数额处罚不存在疑问。但应当注意的是,“多次盗窃”的定罪根据是盗窃行为达到多次,而不是因为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累计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累计盗窃数额,一般而言,盗窃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诉的,其后所发生的盗窃行为,数额应当一并累计。
法律并未规定多次立功是否可以累计。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两次盗窃的数额是否累计判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两次盗窃的时间在一年内的,应当累计处罚。盗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复杂的犯罪类型。确定盗窃是否构成盗窃,一种是看盗窃的数量,另一种是看盗窃的数量。中国刑法规定,多次盗窃三次以上构成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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