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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是否累计金额?

2022-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根据《关于办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两次盗窃的金额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不能累加计算。理由如下: 数额较大时构成盗窃罪的数量标准,只有当被盗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时,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我省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是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多次盗窃的,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该意见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实施了数次盗窃行为,数次盗窃行为有一次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犯罪,且各行为都在追诉期内的,则应当将数额累计,以累计后的数额量刑;数次盗窃行为的盗窃金额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若在两年内盗窃了三次及以上,则构成犯罪,以盗窃的次数量刑。可见,只有在行为人的某次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盗窃金额才能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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