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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2025-01-15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地位。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所谓平等的诉讼权利,指的是不论双方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地位、权利、财力有何不同,他们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例如,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查阅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申请再审等;并且双方当事人都有同等的诉讼义务,比如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不相同,但相互对等。例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反诉权,权利的对等反映了权利的平等。所谓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分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不分法人其他组织是全民的、集体的还是私人的,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是平等的,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此外,对于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我国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同样实行对等原则,即给予同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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