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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书面申请。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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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办案一般程序: 1、劳动者书面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行仲裁;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作出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并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材料、笔录等)或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三人以上(含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具体如下: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复印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4、申请仲裁的日期。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必须在决定之日起5天内将投诉书的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原因。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庭日期。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未经仲裁法庭同意中途退出法庭,申请人可以根据投诉自立,对被申请人作出缺席判决。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停达成协议时,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停书,调停书自送达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停未达成协议时,仲裁庭应立即裁决。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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