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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处理特定的人和事项,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可以重复使用。2、具体行为是外部的,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人员的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
1、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可以重复适用。 2、具体性行为具有外部性,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人员作出行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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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可以重复适用。 2、具体性行为具有外部性,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人员作出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命等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一旦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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