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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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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某一个人群,或者是某一类事情,对他们作出一定的行为规范。 2.第一个特点就是群众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他的对象是比较普遍的,而不是我们特定的。换一句话说,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并不会针对于某个人,或者是某些事,而是针对于大多数的人群。 3.第二个特点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它的效力是普遍和持久的,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他不是偶尔有效,也不是只对某些人有效,它具有普遍的效力。这一类人群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4.第三个特点就是不可诉性,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够被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分为好几类的,如果我们把它根据,内容和目的来分类的话,可以分为执行的,补充的,和试验的这三大类。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针对某一类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连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效力,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也适用于未来即将发生的类似行为或事件。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本质上是行政行为,但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自己侵犯了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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