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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类型的房屋不得进行买卖交易?

2024-12-1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房屋不能进行买卖: 1.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 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 鉴定为危房的房屋,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4.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5. 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 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 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8. 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9.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0. 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手房过户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 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 (三)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 (四)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 上述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一)外国人; (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三)港澳台地区居民; (四)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2. 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 按一般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 领证时权利人(或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及受理时的收件收据(原件),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及《登记证明》。 4. 如果代办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手续,受委托人要取得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以上内容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二手房买卖过户的一般流程进行整理的。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建议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

相关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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