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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与租赁权的最大区别是,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而租赁权是支付合理对价才能居住使用。其次居住权不得转让...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最大区别是,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而租赁权是支付合理对价才能居住使用。其次居住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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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性质不同。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关系产生的债权,它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典权是用益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标的物不同。租赁权的标的物可以为动产,也可以为不动产,法律对此无限制;而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典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不得为动产。 (3)内容不尽相同。虽然两者都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内容,但是,两者在内容方面也有区别。比如,租赁权中的租金,一经承租人支付,出租人即取得其所有权,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无须返还租金;而典权中,出典人在典权设定时取得典价,但是如果在典权期限届满,出典人回赎典物时,须向典权人返还典价。 (4)权利的限制不同。在租赁中,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解除租赁关系;而在典权中,除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禁止约定外,典权人可将典权让与他人,也可以将典物转典。 (5)法律后果不同。
租赁权与典权都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都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承租人和典权人对标的物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两者也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关系产生的债权,它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典权是用益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标的物不同。租赁权的标的物可以为动产,也可以为不动产,法律对此无限制而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典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不得为动产。 (3)内容不尽相同。虽然两者都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内容,但是,两者在内容方面也有区别。比如,租赁权中的租金,一经承租人支付,出租人即取得其所有权,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无须返还租金而典权中,出典人在典权设定时取得典价,但是如果在典权期限届满,出典人回赎典物时,须向典权人返还典价。 (4)权利的限制不同。在租赁中,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解除租赁关系而在典权中,除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禁止约定外,典权人可将典权让与他人,也可以将典物转典。 (5)法律后果不同。在租赁关系中,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必须将租赁物返还给承租人而在典权中,在典权期间届满后,典权人是否返还典物取决于出典人是否行使回赎权。如果出典人行使回赎权,则典权人应向出典人返还典物如果出典人抛弃回赎权,则典权人不返还典物给出典人而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房屋租赁权转让与转租不能混淆 在现实的房地产管理工作中,笔者发现有许多群众,甚至有不少从事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干部职工对“房屋租赁权转让”和“转租”这两种行为分不清楚,有些人还以为“房屋租赁权转让”简称“转租”。其实,这是两个差别很大的概念,两者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很不相同。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5日于某租用了王某的一处门头房用于开办一个理发室,租期三年。一年后,于某想解除租约,王某不同意并称除非于某找到另外的租客来顶替他。正好此时于某的一位朋友谢某看好了这一处门头房,想租下来开一个小型鲜花店,表示愿意代替于某继续租用。在取得了王某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于某和谢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权转让合同,并将房屋交给了谢某使用。后来,谢某对该房屋进行了必要的修缮,根据原租赁合同,修缮费用应由出租方承担,但此时王某已出国,于是谢某找到于某,要求于某支付修缮费用。谢某的理由是:他是从于某的手中转租到的王某的房子,于某是转租人,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转租人应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义务,所以于某应该支付修缮费。于某则否认说,他已退出了该租赁关系,不应该承担任何义务。2002年9月25日,谢某提起民事诉讼,将于某和王某列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作为转租人应承担出租人的义务,应先行支付修缮费,再向原出租人追偿。由于王某滞留国外,经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判决王某向谢某支付修缮费,于某承担谢某的利息损失。 二、案例分析 首先笔者不赞成法院的判决,于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笔者不同意法院判决的关键原因是法院混淆了转租与租赁权转让的概念。 转租与租赁权转让有其内在的联系,两者同属房屋租赁的第二层次,都是基于原租赁合同对租赁权的处分,但两者之间也是有很大差别的。 房屋转租与租赁权转让两者的不同之处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标的不同 前者的标的是租赁物,后者的标的是租赁权。 房屋转租,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解释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转租针对的是“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房屋租赁权转让首先是一种“权利”的转让,针对的是房屋的“租赁权”。 2、两者的取得方法不同 前者为设定的取得,后者为转移的取得。 房屋转租是转租人在租赁物上再度设定了一个新的租赁权,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新的租赁契约。房屋租赁权转让是将原房屋租赁权让与给受让人,并没有设立一个新的租赁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的是一个转让契约而非租赁契约。 3、两者实现的手段不一样 前者一般通过分期支付租金来实现,后者一般是一次性给付对价。在转租时,主租赁合同与转租赁合同的租赁条件会有不同,转租可以是租赁标的的全部或一部分,在租赁权转让时,受让人承受了原承租人的地位,即取得了与原承租人一样的权利,转让所涉及到的也必然是租赁物的全部而不是一部分。 4、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房屋的租赁权仍属于原来的承租人(转租人),后者房屋的租赁权属于受让人。 房屋转租是转租人对租赁物再度设定了新的租赁权,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解除,次承租人的新租赁权,以转租人的租赁权存在为前提而成立。房屋租赁权转让是原承租人把租赁权完全让与给新的承租人,新承租人的租赁权,以原承租人的租赁权的消灭为前提而成立。 由于房屋转租并没有消灭原租赁合同,所以遵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而对于房屋租赁权转让,原承租人承担的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则随着其租赁权的消灭而消灭。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本案中,于某与谢某间的合同行为属于房屋租赁权转让而非转租,在房屋租赁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于某与王某间的房屋租赁权利义务关系转由谢某承担,于某退出了该房屋租赁关系,也就不再承担与原租赁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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