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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为政策原因履行不能的,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这种情况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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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为政策原因履行不能的,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这种情况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合同违约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不可抗力事由后,有阻止损失扩大的可能而没有阻止的,则需要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条规定了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仍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依据合同相财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的请求,或者向对方承担义务,其他任何第三人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 2、合同义务要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这是由合同目的决定的。一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另一方当事人作为交易伙伴,是因为他信任对方,相信对方的履行能力。这就是合同履行中的亲自履行规则。亲自履行规则并不排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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