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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合同违约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不可抗力事由后,有阻止损失扩大的可能而没有阻止的...
因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合同违约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不可抗力事由后,有阻止损失扩大的可能而没有阻止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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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终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终止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终止权的一方只需通知另一方,当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达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4)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责,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清偿后,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请求终止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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