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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等不能履行的合同,能解除。 因为疫情影响,很多合同因为封城等原因无法履行。那因疫情不能履行的合同,能解除吗?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因疫情等不能履行的合同,能解除。
实践中,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没有完成应当完成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就会使该当事人丧失了进行有关行为的资格,即使其进行了有关的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如果确实是出于不可抗力或者非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过失等原因,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律也允许当事人申请延展有关期间。
如果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当事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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