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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公司合并后劳动关系仍存续的,新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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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劳动关系仍存续的,新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公司合并后劳动关系仍存续的,新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所服务的用人单位变更的,员工工龄仍然保留,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新老划断”和“新老不划断”两种模式。实践中,“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较多地出现于因企业股权并购、资产重组、业务部门出售等原因造成部分员工改换为“新东家”继续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若“老东家”向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则将来员工离职时“新东家”仅按并购之后的工龄为限支付补偿金;若“老东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则将来员工从“新东家”离职时,“新东家”需要按员工自在“老东家”任职时起的全部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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