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不属于犯罪预备成立条件

2022-08-14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这是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