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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认为认定...
工伤认定书作出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能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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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认为认定错误的,也可以自行纠正。
1、工伤认定申请,在材料递交齐全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如果材料不齐全,劳动部门是还没有判定依据是可以撤销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已认定工伤如果属于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认为认定错误的,可以自行纠正。但因为人社局已经作出行政决定,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不能撤回申请,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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