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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十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1。5元月标准征收。 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
不能用合法与否来说明问题,如果有授权收取垃圾管理费就合法,否则就越权了。产生垃圾,需要环卫处理,费用由清运单位收取,城管无权收取垃圾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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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居民需交纳清扫、清运、处理等3项费用。一般包括: (1)保洁费。每月每户标准在2元至5元之间,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物价部门制定。 (2)垃圾清运费。居民生活垃圾外运费为每户每年30元,由产权人向环卫局缴纳,可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交。 (3)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居民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户每月3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分类管理收取的方式,具体标准按以下类别收取。城市居民每月收取1元(包括常住人口和外国暂住人口)。机关、组织、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国驻菏泽单位、三资企业)按实际在职工人数(包括正式工人、合同工人、临时工人、季节工人)每月收取2元,支付的费用由单位承担。所有具备自动运输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市(卫生)部门批准,并签订合同,允许自行清理。酒店、酒店业按实际床位、餐饮座位、年收入总额收取,实际床位按每张床每月1元收取。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装袋放到指定地点。居民住宅的装修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临街商铺的装修垃圾,应当做到随产随清,不得占道堆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清运。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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