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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迟到早退可否扣工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被依法终止后,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在日常管理上,仍然有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成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再无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以上为广东仲裁系统主流意见,但在其它地方关于企业是否能罚款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次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用人单位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2、不能扣工资企业如何进行管理? 企业操作建议:实施结构化工资:企业要管理员工,要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但是不能进行罚款,这样就要优化工资结构,突出考核奖金或者全勤奖金的作用。企业实施结构化工资,把扣减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罚款的操作方式更改为扣减考核奖金或全勤奖金。奖金的发放条件为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可按企业规定发放。这样企业同样可以用经营管理的方式达到管理的目的!也可通过建立员工积分制度,对员工的综合表现进行考评并加以正负两面的激励,以帮助员工提高工作技能和能力,从而建立良好的企业绩效文化氛围,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并且积分考核也是对员工的浮动工资及资金的发放提供依据,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综上所述,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以后,也并不是完全剥夺了企业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和经济管理权。比如,企业完全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增加月底考核奖或年终考核奖,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采用积分制或其它方式进行考核。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或者可以按照上面我们所建议的积分法或者积累法对员工手册进行修改。另外至于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原因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工单位完全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赔偿与罚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不合法。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应当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和扣留的工资和补交社保等,因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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