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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则)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应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行。...
(患方责任)患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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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务院《》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衔接规定)医疗机构和医调委应当与保险公司建立工作衔接制度,对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保险公司应当早期介入调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医疗纠纷预防工作:(一)依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等各项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工作的指导和内保队伍的业务培训;(二)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信息共享和接出警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三)及时协助排查和消除影响医疗安全的隐患,协助做好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医疗纠纷防范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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