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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责任)患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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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责任)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与引导作用,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不得对医疗纠纷进行定性报道。
(衔接规定)医疗机构和医调委应当与保险公司建立工作衔接制度,对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保险公司应当早期介入调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职责)卫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卫生部门负责实施、管理、监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财政部门应当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运行经费、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应当在涉及民族宗教、残疾人的医疗纠纷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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