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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档、二档参保人按下列规定同时参加生育:(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许可登记)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对违反办园规定的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有关办园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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