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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的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有明确,其相关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储备土地不能融资等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储备土地可以为其办理土地登记,但是对产权不清晰、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储备土地是不能办理登记的。本案中,如果该储备土地确实存在权属争议,则土地登记机构以产权存在争议为由,不予办理登记的做法是正确的。虽然在实践中为了解决储备土地融资等问题,允许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但由于储备土地具有短期内由储备机构代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在出让土地时需要收回土地证书,由此又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对于储备土地的登记应慎重。水晶得分:20分00主人回答:
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完成收购的土地,转变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人未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依法回收的土地; (3)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由于用地转移、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国有土地、批准废弃的交通设施、矿山用地 (5)交易价格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其成员集体所有土地 (7)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期限开发,也不能继续开发,也不能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土地储备的对象:(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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