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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如果你想将A和B都归为C,那么首先是要看你是成立什么样的公司,如果单单是为了便于管理,那么你可以使用同一个财...
1、你和A公司属于运输合同关系,A公司和B属于承揽关系。你们相互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对于受到的伤害,只涉及人身伤害法律关系。你开吊车和B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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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你的叙述,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尚不明确。 二、《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即如果你要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需要依照B公司章程产生,而非由谁来授权就可担任。 三、如系接受委托处理B公司日常事务,则应由B公司以公司名义授权于你。
1、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不同罪名下,认定和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 2、A被骗,说明D是开具虚假的发票,属于诈骗行为。如B和C只是介绍,并无共同诈骗的犯意联络,不构成犯罪。 3、虚开发票罪只对D进行处罚。介绍的也不构成犯罪。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和C属于介绍性质,但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此罪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根据以上的分析,B和C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据你所说情况,主要是从证据角度分析。刑事案件孤证不能定罪。要求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应证。 就本案,A和D都指人B,B的介绍性质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大。而C,除了B一个人指认,并无旁证来予相互应证,C又不承认。那么,C定罪基本不可能。
公司A与公司B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公司B的法人和股东也是公司A的法人与股东.但是公司B的注册资金与公司A没关系.唯一的联系是现在公司B的办公地址,人员,项目,所有资金都是公司A所有.公司B注册金是通过代理注册的,所以注册资金被人家抽走.现在公司B的所有固有资产和流动资产都是公司A. 我想问的是,现在公司A中的另外两位股东该做一些什么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利益.需要一些协议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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