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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设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权。房屋抵押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房屋抵押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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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设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权。房屋抵押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房屋抵押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履行,但在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当前执行实务中常见的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问题。法院在执行中对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时,经常遭遇房屋承租人的干扰和阻碍,这其中既有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来主张自身权利的情况,也不乏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法律关系对抗法院执行、抵押房屋租赁优先权的案例。这种普遍存在于执行实务中的情形,涉及承租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实质是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本文通过理论分析,旨在厘清这些权利的界限,从而在执行实务中正确认定与处理权利冲突,平衡相关主体权益,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中,一般工程款优先权在先。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当发包人经合理催告后仍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就可以依法行使其工程款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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