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地下设施上缘未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调整绿线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绿化建设补偿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绿化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91人已浏览
3,866人已浏览
575人已浏览
3,1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