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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XX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XX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XX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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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每砍伐一株责令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15至20株,并处以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二)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可处以每标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造成损害的,可处以每株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举办娱乐活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迁出,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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