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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如何发放下文——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赔偿发放问题: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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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进行申报,如果资料齐全,即时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然后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社保支付三个月的丧葬费,见宁人劳发[2000]058号《关于调整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20个月的抚恤金,见宁劳社发[2008]163号《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附件5):“目前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月,由于近几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逐年增大。为维护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统一按自治区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个月标准计发。今后,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适时进行调整。结论: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退休人员标准)=宁夏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2184×20=43680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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