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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劳动合同法中的双重劳动关系是什么

2022-05-06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获得的双重劳动身份,即一身兼两职。 分析:1.国家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兼职营利性行业的绝对禁止,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在国家公务员系统中,就不会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也不会拥有其他劳动关系。即使在国家或者公共行业中兼任职务,也不可能具有双重劳动关系。 2.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模式下,虽然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一种规范机制,理论上应该清楚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换句话说,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其中的一个劳动关系的无效。至少现行法律是没有反对的。 3.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双重劳动关系并不被提倡。 (1)用人单位要保证招用的人员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对因招用存在其他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给劳动者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是约束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第一道门槛。 (2)劳动者要保证对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欺诈为理由解决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有服务期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数不多的用人单位可以撤销并不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条款,甚至可以要求赔偿责任,在对劳动者具有明显的绝对倾向性的法律中,做出这样的规定,可见,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承诺有多么重要,而对劳动关系的承诺是重要的一项。通过这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的担保责任就有了保障,否则,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为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3)劳动者如果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现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解除原劳动关系,否则,不仅可以在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解除现劳动关系,而且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更大的主动性,也是其利益得以维护的一个重要规定,从而使得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面临很大的障碍。 综上所述,虽然双重劳动关系并为被明令禁止,但是,一方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会积极的要求劳动者作出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承诺。另一方面,劳动者要充分考虑劳动关系的稳定而不去签订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而由于用人单位在双重劳动关系问题上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因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还是可以得到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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