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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人办发函【1995】8号文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有关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公休假...
只要双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应当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按劳动法规定,只有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用人单位只要用劳动者,就应当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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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风险: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者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雇佣劳动的事实。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的范围,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主有更大的约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不违法,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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