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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性别,汉族,生于年月日,原在××工作住址:××路××号室,电话:×××××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被告:××...
起诉书范文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市【】镇,号:210726************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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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诉讼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年月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邮编:20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律师代理费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年月日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书范文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市【】镇,号:210726************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村,身份证号:211402************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0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
范本如下: 原告:周**,女,28岁,汉族,现住:被告:**县***中心卫生院 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1、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具体数额见附表)。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在**县***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县***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周**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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