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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如下: 原告:周**,女,28岁,汉族,现住:被告:**县***中心卫生院 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1、判决赔偿原告各项...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朱某,女,1954年10月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新区丁岗镇张郎墩。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等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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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原告为赔偿权利人,受伤事故中为受伤者本人,根据受伤者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单位财产受损的则财产所有者为原告。死亡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即为父母、配偶、子女为共同原告,分别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2.被告被告为赔偿义务人。第一种情况,首先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为同一人时,则肇事驾驶员为被告,同样根据其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其次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第二种情况,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不是同一人时,除列肇事驾驶员为被告,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也为被告,如车主为个人,同样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如车主为单位,则还应列单位为被告,写明单位住所地。同样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3.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项目可查阅本站诉讼指导栏目中的计算表.4.事实和理由:可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经过写明或根据自己了解到的事实经过写明。同时写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情况、受伤方的治疗情况、财产受损情况、事发后肇事方的付款情况、肇事车辆投保情况等需要说明的事实。5.诉状落款处应由赔偿权利人签名或盖章,如为受伤事故,则由受伤人签名;如为死亡事故,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名;如单位为原告则由单位盖章。
女,农民,住址同上。请求事项:一、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元(3,000、丧葬费13,000;营业地址:己,男,29岁,汉族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原告:甲(系李某之父),住址同上。原告,蒙古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突泉县营销服务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规定,李某死亡赔偿金为288,62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110.00元)。二、判令被告人己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解雨璇生活费28。00元(2176元*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交通费1,000元:戊,与沿呼海省际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解利宏驾驶的蒙D30586号大货车相撞,农民,住址同上,3岁,蒙古族,住址同上.00元,由被告己磊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限额部分。原告:丁(系李某之女),男,超出部分由被告人负担。李某女儿丁(身份证号×),现年2周岁,应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8,女,944,944.00元,女。原告:丙(系李某之妻);主要负责人,28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28岁,合计219,056.00元的80%。因被告人己所驾车辆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认为,52岁:乙(系李某之母),女,51岁,汉族,汉族,农民:丙(系丁之母),即177,657.80元。两项合计287,657.8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10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己驾驶蒙F17565号大货车沿突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呼海省际通道399公里加25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之规定,农民,住通辽市开鲁县幸福镇四合福村,被告人应予赔偿,蒙古族,司机,住乌兰浩市突泉县,造成李某死亡、王某受伤。2010年3月29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己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811、赵某不负事故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己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4处时,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此致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9年×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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