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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有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与是否登记变更无关。协议本身是有效的,只有通过工商变更登记才能完成股权转让。因此,未...
股权转让,如果是100%股权转让,则老股东退出、新股东代替进来,那么在依约定向股权转让方支付价款后,即收回其原出资证明,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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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签完股权转让合同,但没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我是否还是公司的法人 是。 2:我朋友起诉(由于我还是公司的法人,而我本身没有还款能力,那吗法院就只有执行公司)不知道对不对 若起诉公司还款,且法院判决胜诉,当然公司担责任是。 3:我起诉{可我自己本身就是法人,那不就成了我自己告自己了吗}我应该怎么办 哪种起诉方法对我更有利 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你不是公司,你可以起诉公司。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受理审查。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登记决定。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股权转让未办变更登记有效。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转让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司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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