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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认定(一)签订合同时,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一般来说,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
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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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由此看来,具备了上述条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认购书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如果认购书中,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为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而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其只是一份购房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性质,也就没有合同的约束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应与购房者订立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应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是具备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的认购书,其内容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即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要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仔细阅读,认真思考,切不可盲目行事。
商品房预售合同除了要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出卖人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没有取得商社的预售许可证,即与买方签订商社的预售合同,该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社的预售许可证,可以认定有效。律师建议:签订商社预售合同时,应验证项目施工进度,开发人员是否有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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