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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失踪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自愿担任;如果没有上述人员或者他们没有代管能力的,则由法院根据...
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民法典》规定,代管有争议,且没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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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中确定;一般对于有配偶的失踪人由其配偶担任财产代管人,如果其配偶不适合的,则由其父母或者父母担任; 也可以由其其他关系亲密的亲属或者朋友担任。如果失踪人没有上述可以担任财产代管人的朋友或者亲属, 或者他们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如果失踪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由其监护人担任财产代管人。
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民法典》规定,代管有争议,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人口失踪的,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各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持相关证明,到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代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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