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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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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供提取要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持提取要件和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3、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当日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4、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管理中心的批准凭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于审批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严重困难;(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符合上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即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1。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1)职工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只有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2、建设、改造、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职工建设、改造、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3、支付住房租赁费用的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当年的住房租赁费用。4、退休和退休的员工可以申请提取他们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将账户关闭。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我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销户。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或者户籍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7、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八、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并将账户关闭。9、家庭生活困难(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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