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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怎样的

2021-03-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体的; 3、职工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并且部分开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经及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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