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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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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重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更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使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因此,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续费是可以的。具体的续费费用应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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