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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赠与财产不一定有效,如果男女同居期间,赠与财产,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没有转移、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彩礼且具备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或者侵犯同居一方...
同居赠与财产有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根据赠与关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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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002年5月,郭先生与蒋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至今也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商分手,蒋某认为他们是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郭某于2004年3月受赠于姑姑的10万元钱属于共同财产,应和她均分。郭某不知道到底这10万元钱是否属于自己,应不应该分呢?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因此郭某和蒋某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该意见第10条还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本案中的10万元,不属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因此,属于郭某个人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必由双方均分。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具备以下要件就是有效的: 1、赠与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赠与协议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赠与协议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
原则上,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应归当事人所有。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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