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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刑事裁定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在接受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
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后会出具判决书,然而有的时候又会出具裁定书。对此大家可能会感到疑惑,到底什么情况会出具判决书,什么时候会出具裁定书呢?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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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在接受本院根据管辖范围直接受理的告知或者其他不需要调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不愿撤回自诉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l第(2)项规定,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诉讼。 (2)中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脱逃,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80条的规定,可以裁定中止对该案件的审理。 (3)终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裁定终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 (四)允许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由于自诉人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允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过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撤诉。 (5)补正裁判文书,即各级法院对本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发现有个别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予以纠正和补充。
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有: 1、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2、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3、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4、不予受理; 5、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6、驳回起诉; 7、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8、中止或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法律其他规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如下: 二审法院在审理刑事上诉或抗诉案件时,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时,可依法制作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决的刑事裁定书;如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则依法制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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