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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条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根据辅助器具机构的意见确定的,应该能够一次性得到赔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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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上述规定,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对这种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数额的确定上应参照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和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都规定“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而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工伤康复费用,二者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可以同时要求。目前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实务中的处理方法为依据配制机构意见要求一次性赔偿或当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要求赔偿。二、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项目,所以在法律实务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会得到支持。三、伤者在住院期间是由其母亲照顾护理的,则可以要求住院护理期间的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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