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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销条件凡工作满一年的全民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报销探望配偶路费;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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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被拖欠与单位发生纠纷,自己(或委托律师)与单位自行协商、交涉,协商无果时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通过执法监察人员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请不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
1、从情理上来说的确冤,为单位节约成本,并未损害单位利益,反而受到处罚。 2、但从法律和程序上来说,你们的确违规,并不冤。 从表面上看,履行工作职责,差旅费应该报销,但是承担差旅费用的主体不同,事情性质就不同了。 如果是供应图书方,主动承担差旅费用或其它费用承担,因为合同关系发生的主体是学校和供货方,应该由供应方提供学校,由单位接受。而不是你方个人接受。个人接受报销费用,有接受好处,不正当获利之嫌。只是获利有大有小之分,也就是一分钱和一万,性质相同。 至于你们的差旅费用,包括出差补助及加班工资等等,应该找学校报销。由学校经过审核发放。这是你们的权利。找不找学校报销,那是你们放不放弃权利的问题。不能因为放弃权利,去供应方获取本应由学校接受优惠和服务的利。 3、本人觉得,本身问题不大,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好好协商沟通吧。应该认识到自己问题所在,就算行政机关执行法律,除了按实体法进行处理外,还必须要程序合法。有时候处理事情本身没错,但由于程序违法,会被撤销行政行为,认定为行政行为违法。从这个角度来说,你应该能理解,你们并不冤。 4、我觉得此事虽有不当,但并无恶意,也没给学校造成损失,真正态度好些,深刻认识到欠妥之处,相信学校一般不会给予过重的处分。千万不要去蛮干硬顶,把原本很小的不妥不当,可以妥善处理的事,自己去放大影响,给学校造成骑虎难下的局面,到时候给予过重处罚,受累还失面子,一生还留下个重大污点。
如果你工作的第一个单位是因破产被其他企业收购,且收购行为已经结束,那所谓的欠款你无须再还,收购企业也无权收取你4000元欠款。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既然后一单位收你4000元,你当然可以向其主张报销相应的差旅费。否则,对于收购单位强行收取你4000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只要自收款之日起没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当然,如果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已不再受司法保护了。除非你能证明在这2年期间曾经向收购单位主张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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